時間:2018-03-02 00:18來源: 作者:佚名 點擊:次
一項工程在開工時需要做工程預算,在竣工后需要做工程結算,但從目前的市場行情來看,工程竣工結算難,成了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俗話說的好,干活容易,給錢難。
1.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本身存在法律欠缺
工程承包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然而,這只是法律規(guī)定,僅僅是一種理想的狀況。法律上平等的雙方,在實際中會因為種種原因,形成弱勢與強勢之分。在中國,就目前形勢而言,甲方處于強勢地位,乙方處于弱勢地位。
在承包工程中,越早就結算辦法與甲方商定法律性文件(如正式作為承包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越對承包方有利。否則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預則立,不預則廢!
2.不注意各種簽證的把握
施工單位管理不完善,一味的追求工程質量、進度,而忽視了要錢的簽證。施工高峰期,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缺什么?買去!”隨著竣工結算的進行,施工中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當初投標時,采取了低價投標的策略,在工程進行中如何創(chuàng)造盈利點,是工程是否盈利的關鍵。這就需要各個部門的配合,樹立全員經營意識。要每個人明白,我們告別父母,分別妻兒,不僅僅是來這里搞奉獻來了,更重要的是來掙錢來了,如果工程賠了,干的再漂亮,也是不合格工程。正所謂“低價中標占領市場,工程索賠贏得利潤”說的就是這個理。
3.層層轉包和肢解工程,使分包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降低
轉包和肢解工程的結果,直接導致工程項目管理難度的加大,特別在層層轉包過程中,由于總承包企業(yè)的每一次向下轉包都是以提取相應比例的“管理費”為前題的,而下一級承包單位多數為資質相對較低或沒有資質的項目班子,因而在分包合同的洽談和簽定過程中,降低約束標準是難免的,這樣就出現了每轉包一次,轉包合同的法定約束力就會被人為的降低一次。
4.超極限無節(jié)制墊資的惡果
目前建筑市場“僧多粥少”,許多開發(fā)資金不足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都是借施工單位的資金蓋房發(fā)財,以達到“借雞生蛋”的目的。施工單位為了承接項目,會接受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提出的半墊資或全墊資的要求。
工程造價中的工程結算審核,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fā)包雙方發(fā)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機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有約束力。其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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