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領取工程款后拒發(fā)工資被判刑
日前,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陜西省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包工頭周輝鮮、周輝佳分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2年,并各處罰金2萬元。
領取40萬元工程款后 仍不給農民工發(fā)工資
周輝鮮、周輝佳于2010年7月起合伙承包陜西中長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2011年10月,周輝鮮在領取40萬元工程款后,不予支付農民工工資,與周輝佳合謀用于償還周輝佳個人債務,后二人逃匿。二人逃匿后致使大量農民工無法領到工資,侵害了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長安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在接到涉及農民工的投訴后,調查核實兩被告共拖欠農民工工資58.8145萬元,并責令中長公司和勞務方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但兩被告手機關機,逃匿,拒不出面解決問題。
《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立案偵查 一包工頭在浙江被抓獲
2011年11月,長安區(qū)警方對此立案偵查。12月2日,周輝鮮在四川南江縣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2012年2月10日,周輝佳在浙江省吳江市被公安機關抓獲,2012年7月6日,兩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長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
長安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輝鮮、周輝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遂作出上述判決。據(jù)悉,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我省法院審理判決的首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