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類別:造價文件] [發(fā)文單位:廣西各分站] [文件號:南公消[2002]100號]
市屬及駐市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防條例》和公安部30號令《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切實加強我市建筑消防設施及電氣設備檢測和維護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決定在我市對建筑消防設施和建筑電氣設備實行檢測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凡含有下列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先由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即經自治區(qū)公安廳消防局批準,取得《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許可證》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筑電氣設備防火安全檢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合格報告后,方可申報消防驗收。對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我支隊一律不予受理消防驗收申請: (一)消防供水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 (二)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tǒng)的防火設施; (三)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四)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消防控制室。 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防條例》第二十條“建筑工程經消防驗收后,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落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應當委托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性能檢測,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的規(guī)定,凡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設施每年應檢測一次,對不進行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經我支隊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法予以處罰。對因建筑消防設施和電氣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不落實造成建筑消防設施失效或電氣火災發(fā)生,釀成嚴重后果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查處。 三、各縣(區(qū))公安消防機構要督促消防重點單位進行電氣設備防火安全檢測并做好檔案記錄,及時整改存在的不完全因素,減少電氣火災事故的發(fā)生。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南寧市公安消防支隊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