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履約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下列合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guī)未規(guī)定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少徍贤、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國家訂貨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ǘ┗窘ㄔO工程合同;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合同!∑渌贤裱栽傅脑瓌t備案。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依法應當辦理合同備案而未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備案。當事人變更、解除或者撤銷經(jīng)備案的合同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備案。自愿備案的合同除外。當事人辦理合同備案,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當事人全面履行經(jīng)備案的合同,并記錄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情況。經(jīng)備案的合同履行期屆滿,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備案機關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第六章 合同爭議調解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遵循自愿、合法原則進行合同爭議調解。
第三十一條 申請合同爭議調解,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調解申請、合同副本和相關證據(jù)。
第三十二條 合同爭議調解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尊重交易習慣,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
第三十三條 合同爭議調解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合同爭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簽署書面調解協(xié)議,或者依法簽訂新的合同。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一方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對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xié)議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合同違法行為查處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一)串通侵占國家、集體財產(chǎn);(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集體資產(chǎn);(三)隱瞞產(chǎn)權關系,化公為私,非法改變國有、集體資產(chǎn)所有權;(四)將國有、集體資產(chǎn)非法交由第三人使用和經(jīng)營;(五)無法定理由不履行國家訂貨合同義務或者擅自變更、解除國家訂貨合同;(六)違法發(fā)包、分包、轉包工程;(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八)以參與救災、扶貧等公益活動的名義訂立合同后,無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義務;(九)買賣國家禁止流轉或者非法買賣國家限制流轉的物品;(十)危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欺詐行為有:(一)偽造、變造合同;(二)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三)利用虛假信息、廣告或者宣傳,引誘當事人訂立合同;(四)明知無履約能力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五)為逃避履行合同義務,擅自對己方、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財物和權利進行藏匿、處分;(六)提供虛假擔保;(七)偽造、變造或者以作廢的文件、證照、印章騙取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八)采用欺詐手段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證照、證明、印章、賬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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