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悉為了取得衢州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中某些設備的采購權,江蘇人曹某、盧某等五人串通投標,日前,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3月20日該案由衢江區(qū)公安分局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曹某、盧某、張某、吳某、錢某五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涉嫌串通投標罪。

去年5月18日,衢州市污水處理廠籌建辦公室發(fā)布了衢州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混合池、纖維轉盤濾池設備采購的招標公告,預算價為700萬元。犯罪嫌疑人曹某借了兩家公司的資質,和自己公司的資質一起參與投標,但該次投標結果因投標人投訴而被廢標。
兩個多月后,衢州市污水處理廠籌建辦公室再次發(fā)布招標公告,預算價仍為700萬元。犯罪嫌疑人曹某、張某還像上次一樣,借資質與自己公司的資質一起參與投標。經第一次投標后,二人經犯罪嫌疑人吳某和錢某的勸說,開始“合作投標”,并由犯罪嫌疑人盧某(張某公司的業(yè)務員)談具體的合作事項。
8月27日,經過這五人的“合作”和“組織”,11家公司參與了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曹某、盧某、張某、吳某、錢某五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涉嫌串通投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