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與高某均為天津市大港某村村民,兩家曾因村委會選舉問題而發(fā)生過矛盾,而后又因為一個將要展開的工程而成為潛在競爭對手。
2005年,一條高速公路在兩人所在村鎮(zhèn)界內建設前期的地上物核實、賠償工作展開,呂某為與高某爭奪該高速公路的相關工程,與張某(同案犯,已判刑)預謀,并指使其對高某實施傷害。
呂某向張某提供了高某的家庭住址、體貌特征及所駕駛汽車等情況,隨后張某于2005年6月8日晚,頭戴面罩、身穿迷彩服、攜帶槍支前往高某家門口,開槍將其右腿打傷,經鑒定,高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構成五級傷殘。
呂某被抓獲后,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盡管呂某提出“本案案發(fā)時間在前,而2006年12月那條高速公路工程標段才有批文,即高某被槍擊在前,工程項目在后,犯罪動機不成立”的辯護意見,但其實早在2004年,該地區(qū)已有傳言要修高速公路,且地上物核實、賠償工作是從2005年就開始開展的,因而,犯罪動機認定在時間上與客觀事實并不矛盾。
結合眾多證人證言證物,包括已被抓獲判刑的張某供述,可認定呂某犯有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并同張某賠償高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7萬余元并承擔連帶責任。